第一章 回望历史(第7/17页)

载涛的这篇证言,出自文史资料出版社《晚清宫廷生活见闻》第79-83页,载涛的文章《载沣与袁世凯的矛盾》。

我们来听听最后一个证人:溥铨。溥铨是谁?溥铨就是大贪官奕劻的孙子。溥铨作为奕劻的孙子,对其祖父贪污卖国(指出卖“大清国”祖业)的行为,毫不讳言。溥铨的说法是这样的:

“……盖自庚子以来,奕劻即与袁世凯沆瀣一气。他与袁接近,虽意在相互利用,然因其昏庸无能,唯利禄是视,实时时为袁所乘……”

溥铨的说法,可参考文史资料出版社《晚清宫廷生活见闻》第275-276页,溥铨的文章《我的家庭“庆亲王府”片断》。

行文至此,笔者已经搜集了关于此事的八个证人如下:溥佳、载搏、溥仪、梁鼎芬、恽宝惠、载润、载涛、溥铨。综合这八个人的说法,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如下的事实:

1.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袁世凯给奕劻、那桐、小德张送了贿赂;

2.奕劻、那桐、小德张收受贿赂之后,劝说隆裕太后退位,得逞。

也就是说:在清朝倒台的这个过程当中,“金钱”起了润滑剂的作用,是推动这段历史的一股隐动力。

晚清立宪

从鸦片战争开始,接连的战败使风雨飘摇中的晚清政府不得不开始了一场立宪运动,这场立宪运动到底是欺骗人民的一场虚伪大戏,还是清朝统治者的真正觉醒呢?

笔者的观点倾向后者,具体原因分析如下。首先,清政府立宪运动是自觉行为。也许有不少人认为,清政府立宪是被孙文的革命党逼迫的。事实上,1905-1906年前后的时间,孙文在海外流亡,反清革命正处于低潮,并未对清政府构成有效的威胁,朝廷当时也没把孙文一伙真正放在眼内。

清政府之所以立宪,是因为在 1905年,日本打败了俄国,这件事给予清政府前所未有的震撼。清政府认为:日本的胜利,实际上是日本政治体制的胜利。于是,清政府决定学习日本立宪,动机是稳固皇位、消除外患、弭平内乱。

换言之,清政府的立宪行动,是清政府自觉、自愿、主动的行为,既然是自愿、主动的行为,那么就没有必要自己欺骗自己。第二,清政府的立宪运动,有实际行动,并非敷衍。1905年,清政府拨出巨额经费,自行决定选派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众所周知,在第一次出使过程中,发生了五大臣被吴越(樾)谋刺的事件,出国考察被迫中止。

五大臣并没有因此被吓到,他们仍坚持出国考察,并在回国后,给清政府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应该立宪。于是,清政府在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我们不妨来看看这份《大纲》都说了些什么。《大纲》第十条:“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这一条是相当重要的,它将司法权,从皇帝的手上夺走,还给了人民。再看《大纲》中的《附臣民权利义务》一章:

“第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这一条规定了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官员的舆论监督,使之不敢肆意妄为。

“第六条: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私产入宪”。它推翻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例,而保护了人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十分关键。

“第八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这一条是说:无论是皇帝还是官员,都不能再肆意加税。税收由法律规定。这一条也相当重要,它使人民对自己生产活动的盈利预期更加精准、更有把握。这将大大促进工商业的发展。

清政府公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换言之,最迟于1917年制订宪法。

但是,到了1910年,全国各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并提出了“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类似于美国“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换言之:人民要求参政议政。

在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之下,清政府将立宪的期限缩短为 5年。也就是说最迟于1913年,制订宪法,还政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