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换个角度看问题

再看鸦片战争后的中外条约

在鸦片战争之后20年,中国没有善待五口通商带来的机遇,没有下功夫引导中国利用这个机会实现产业转型,将农业文明转轨到工业文明;也没有利用五口通商机会去耐心引导消费,培育市场,培育中国人新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中国在经历了战争短暂的痛苦后,很快重回宁静与安逸,重新享受农业文明的好处。

根据《江宁条约》、《虎门条约》,所谓“治外法权”,就是在五口或中国内地外国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国法律进行约束和制裁,而是交给英国法庭,运用英国法律量刑治罪。这个规定后来被中国人和中国历史教科书视为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条约,以为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

这些愤怒从后世观点看当然可以理解,但实在说来,这种愤怒只是后来者的愤怒,并不代表当时人的心情。

相反,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中国人虽然见过不少外国人,不论在宫廷,还是在沿海、沿江,甚至在偏远乡村,外国人,且是真正的西洋人并不少见,西洋人与中国人也并不总是处在冲突状态。但是,怎样管理这些在中国的西洋人,中国政府似乎并没有想好,他们不是愿意让渡自己的司法权,而是不知道怎样运用这项权力。他们能想到的简单办法就是古代中国的“以夷制夷”,让洋人自己管理自己,总比让中国人去管理更省心。

至于那个一直被后世中国人视为不平等的“协议关税”,其实与“治外法权”同等性质,同一个原因。都是因为要省心,所以就主动放弃了这些权力。

参与《江宁条约》、《虎门条约》谈判的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并非等闲之辈,他们不仅有着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丰富经历,而且深知中国体制之弊与体制之优。他们还深知鸦片战争之前广东地方政府与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发这场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他们一直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他们真诚希望英国人同意用一个具有包干性质的固定税率去反制地方政府、强势官员的胡作非为。

他们想到了协议关税,因为这种方式最方便最省心,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无误地写在条约里,中外双方因此减少了冲突和争执,地方政府和官吏,不论怎样强势,也没有办法额外加税。这既是一个关税包干、财政包干的笨办法,但在这些制度设计者看来,一举数得,清廷的财政收入不会因此减少,新税则的“值百抽五”在事实上比先前的税率略有提高。又因为有了这个数额、比例的制度约束,地方政府、强势官员无计可施,不能税上加税。

我们今天看来是一种屈辱或吃亏,但在当年,不论谈判者,还是朝廷,都认为这是中国外交的胜利。他们不愿彻底打开国门,介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但他们也不愿意英国人在与中国人做生意时占尽便宜。当然,按照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理论,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人所取得的外交成绩是虚假的,是不足信的,牺牲了国家主权,贻害不少。他们争来了不当争不必争的东西,恰恰又放弃、牺牲了不应该放弃的权力和利益。如果历史主义地看待1840年代的中国外交,那时的中国毕竟刚刚开始被动地与近代国家打交道,而且是被打败之后不得已而打交道。经验、智慧、眼光,当然没有办法与一个成熟的国家去比较,甚至没有办法与几十年之后的中国相比。直至1882年,当中国帮助朝鲜与美国进行修好通商条约谈判时,方才有机会仔细检讨40年前有关“协议关税”、“治外法权”的利弊得失。

1882年2月14日,主持中国外交的北洋大臣李鸿章在与朝鲜“朝美通商修好条约”谈判代表金允植交换意见时,劝说朝鲜在与美国谈判时一定要注意通商条约的公平合理原则,既不能像《朝日江华条约》那样不定税则,丧失利益,且为各国所窃笑,也不能像中国几十年前那样用一个固定税则一劳永逸。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议立公平章程,如有未尽,就参照他国式样,约定修约时间。5年一改,或10年一改,总不至于将关税主权永久丧失。这就是关税自主原则。中国在经历了差不多半个世纪方才弄明白,后人当然不应该因此去指责伊里布等人的失误或不察。这是时代的原因。

《江宁条约》、《虎门条约》签字后,中国赢得了一个和平时期,只是中国没有利用这个时间去发展自己,中国依然在浑浑噩噩中度过。而且,还有一个不太好的趋向是,由于中英战争是以条约谈判的方式结束的,因而战争结束不久,美国、法国等相继要求与清政府签订类似条约。由于此时朝廷并不认为“关税协定”、“治外法权”有损于中国主权和商业利益,反而认为是“天朝上国”不战而屈人之兵“羁縻政策”的胜利,因而尽管也有人反对这样不战就将优惠的商业利益转让给美法,但清政府主流派依然我行我素,自鸣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