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欧洲的旧制度 (1648~1789年)(第2/7页)

路易十四死后,法国贵族开始重申他们以前的某些独立性,但是他们通过法律程序和争辩,而不是像他们的先辈常常所做的那样诉诸武力。军事和民事管理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以致其他任何途径实际上变得根本不切实际。对一个普通人来说,暴力活动的减少和乡村法制的建立是法国和西欧其他国家旧制度所取得的重要而基本的成就。

互相竞争的利益集团之间的脆弱平衡因国而异,因时而异,这种局面开创了不断变化的政治类型。一般说来,哈布斯堡家族在西班牙和奥地利的领土在认识上滞后于法国。与法国不同,在这些地区,力图削弱或消除地方差异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改革的动力主要不是表现于17世纪,而是在18世纪才表现出来。哈布斯堡家族领土上的教会比法国保留了更大的独立性,而高卢主义,即法国教会必须与罗马天主教会分离的思想,从中世纪起就盛行。实际上,高卢主义意味着法国教会的主教和其他高级神职人员应该臣服于国王的政府。

英国的议会制度

西欧的外缘地区,从1640~1688年,两种相当典型的政府分别形成了。非常巧合的是,正是在这些年里,英国议会制度为一侧,普鲁士军国主义为另一侧,都取得了决定性的形式。英国内战(见前文)是关键,议会君主制就从中产生;但是旧式的地方主义(以下议院的乡绅和资产阶级为代表)与国家政策需要之间的有效调和要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才达成。查理二世(1660~1685年)及其弟弟詹姆士二世(1685~1688年)统治期间,复辟后的斯图亚特王朝君主们自然而然地发现,议会是难以信任的,而且事实上,由于接受来自法国的津贴,所以君主们能够不依靠议会批准收税而奢侈地生活。在这些情况下,成功的国家政策几乎无法实行。

随着1688年“光荣革命”,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及其丈夫奥兰治的威廉共同登上了英国王位,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威廉同时也是荷兰的执政,他的利益集中在欧洲大陆,他是欧洲大陆各国为了反对法王路易十四而缔结的外交—军事同盟领袖。他随时准备把英国政府交给议会,只要议会领袖能够为他提供遏制路易十四所需要的财物。因此,直到1760年乔治三世加冕为止,没有哪位英国君主企图逃避或控制议会领袖,议会领袖由此发展并创立了管理国家的必要制度,充分尊重地方、国家和国际各方面互相竞争的要求。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英国政治家和议员发展了两个重要的新制度:内阁制政府和国债。内阁成员当然由国王任命,但是对议会负责。内阁通过获得议会多数选票从而批准立法的权力,是以松散但真实的议员缔结的党派集团制度为基础的。虽然不同派系之间偶尔猜疑、钩心斗角,更多情况是不满的吵吵嚷嚷,但是这种制度能够根据议会不带派系的利益而不断变化。18世纪没有任何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能够如此敏锐地随着社会变化而自我调整。议会政府的根本优势在18世纪英国就是这样显示出来的。它没有丝毫民主,因为无产者和绝大多数非国教派根本没有议会代表。衰败的城市选邑和政治恩萌制使富人和出身高贵的人完全控制了议会。

1688年英国议会政府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新的信用工具——国债的发明。这使公共借贷能够有力地满足紧急需要。关键的观念是使议会负责偿还债务。以前政府一直是以国王的名义举债,偿还债务被认为是国王私人的义务,无论采取什么手段。但是1694年,议会创办了“英格兰银行”。它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借款给政府,只要议会担保偿还,无论议会决定征收何种税收。战争开支就以这种方法分成若干年偿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偿还担保的可靠性增强,借款的利率下降了。其他国家的政府由于缺乏议会偿还债务的担保,所以很少能够以这种有利条件获得借款。这个因素极大地推进了英国实力的快速增长。

在“七年战争”(1757~1763年)中,英国对法国获得的巨大胜利证明了这种政府有多么强大。相应地,国王乔治三世通过发展一个国王的党派力图控制议会,他希望这个党派能够凌驾于少数人和私利之上,但是由于他在美国独立战争(1776~1783年)中的惨败,他的努力被遏制了。因此,通过逐渐而彻底的系统演变,英国政府类型越来越不同于盛行于欧陆的君主制。特别是1763年后,法国人和欧洲大陆其他民族终于相信,从中世纪混乱无序中幸存下来的英国议会制度,事实上可能为他们重组更严苛的政府制度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借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