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们如何度量文明(第9/10页)

进步

今天已经很少有社会学家将“进步”这个词用作社会进化或分化的同义词了。但这是斯宾塞的核心概念之一,因此需要做一短评。

斯宾塞一定会认为诸如帕森斯的“进化的共性”和卡内罗的“职能先决条件”等社会学概念,与他的“进步”概念所见略同,无论后韦伯学派的社会学家们如何费力地试图将事实与价值分开,虽然许多社会进化论的批评者似乎也赞同。例如,考古学家迈克尔·尚克斯(Michael Shanks)和克里斯托弗·蒂利(Christopher Tilley)提出,关于进化、分化及相关概念的讨论,“很容易滑入自认正当或主张西方优先等思想方式”。如果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关于进步的隐含假定就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所有关于社会进化的讨论中。

阶段理论

实际上所有古典进化论者和新进化论者,从提出了从简单社会到三倍复合社会的类型学的斯宾塞,到提出了营居群、部落、酋邦和国家的交替论的瑟维斯,都创造了社会进化的阶段理论。这些理论有很多优点,尤其是它们具有能够预测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变量的可能性。比如说,假如所有营居群都的确是以小股、流动的群落生活,人口密度很低,只有最低限度的技术,等级观念很弱,性别秩序肤浅,那么对于对一个社会只略知一二,比如只了解其生存基础和聚落形态的考古学家们来说,也许就能设想出该社会一些无事实证明的特征,比如其法律或其亲属关系。

根据HRAF的数据,考古学家查尔斯·麦克奈特(Charles McNett)声称推测准确率可达50%,而在20世纪70年代,很多史前史学者都在辛勤地工作以阐明各阶段的考古关联,并在它们当中划分出具体的社会。然而,正如经常发生的情况一样,这种研究本身就会产生问题。个案研究发现一些社会并没有按照阶段理论所宣称的它们应该运行的方式运行;而对HRAF数据所进行的要素分析,又不能证明变量间存在明确的关联,因为不同的轮转会产生极其不同的负载。

20世纪80年代所进行的更仔细的跨文化调查表明,统计问题反映了真正混乱的现实。对新大陆各社会的调查发现“每个检查过的属性……都有相当大的可变性。这些差异是连续性的,而非孤立个别的,没有显而易见的社会模式或子类型。而且,不同的组织特征之间也发现了不同强度的关系”。

更糟糕的是,由于阶段之间清晰的分界线在现实世界中非常模糊,很难知道经验数据什么时候会证伪任何具体的阶段理论。在一个事例中,同一会议文集的撰稿者们,就人口密度和定居地规模是否与政治制度有确定的关联,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些考古学家为澄清问题,试图将瑟维斯提出的4个原始阶段划分出子类型,或者主张酋邦和国家代表着交替的发展道路,而不是连续的阶段。瑟维斯本人对混乱的回答是提出了一个更简单的“大分水岭”,在分水岭之前的“原始社会被划分为亲族群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义的”,在分水岭之后,“它们中的一些出现了等级制,由一股中央权威力量控制和指导——这股中央权威力量会创制成政府”。然而,大多数考古学家却持相反意见,越发认为阶段只是速记描述,或者为在不断变化的现实上进行启发而叠加的理想类型。

社会

伴随着对理论家们将社会聚拢在一起的阶段连贯性的挑战的,还有对“社会”本身的连贯性的挑战。

社会学家们很早就坚持认为“社会”是通过实践而非一元化制度组成的群体。人们也许会根据种族、政治、宗教、文化或其他条件来规定自己的社会。通常一个人会同时属于好几个社会,须根据具体情况以在它们当中做出选择(或者被选择)。迈克尔·曼将社会称为“同盟的、重叠的、交叉的网络”,吉登斯则谈及“像浅浮雕一样从它们嵌入的一系列其他系统性关系的背景中‘凸显’出来的社会系统。它们之所以凸显,是因为确定的结构原理足以创造出一种跨越时空的可具体指明的总体的‘制度的聚类’”。

人类学家也有这样的担忧。阿希尔·古塔(Akhil Gupta)和詹姆斯·弗格森(James Ferguson)为批判他们称之为“陈腐地‘在某某’模式”,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主宰了人种学的思想,提出:

无论地方和文化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都必须作为人类学研究的问题,而不能被当作一个人为讨论的出发点而做的让步;文化的领域化(比如成为种族或民族的文化)必须理解为正在进行的历史和政治进程的复杂且因情况而异的结果。正是这些进程,而不是先给定的文化领域实体,需要进行人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