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高兴就“诛九族”,也不能“拉出去剐了”,请依法治国!——法律(第2/3页)

不良人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有人闷声说:“嗯,他偷的东西比五匹绢值钱,值钱得多。”

王参军皱眉了,说:“不是吧,偷一尺绢杖六十,多偷一匹加杖十下……偷够五匹绢徒一年,偷十匹徒一年半,十五匹徒二年……偷够三十匹绢就要流放两千里,偷五十匹绢流三千里加两年苦役,这是盗窃罪的最高判刑了。李四奴他到底偷了多少东西啊?”

不良人说:“他偷了件龙袍。”

“……”

案件上报给万年县令,县令上报京兆尹,京兆尹上报大理寺。事关重大,大理寺又上报宰相奏明天子,指定刑部、御史台各派官员,会同大理寺官员进行“三司会审”。您穿越上身的这位刑部侍郎某,这才参与到案件中来。

一边侦查一边审理,李四奴受拷不过(“这杀材真没用,打二十板子就招了,最多可以打三次,总共二百板呢!”大理寺官员来某评论),全盘供出同伙数人,其中一人是贵官邵禄柔的家奴,负责看守邵家仓库。龙袍,还有其他财物,都是从邵家偷出来的。

李四奴一伙的窃盗案至此审理清楚,下一步侦讯重点转为邵禄柔私造龙袍的谋反案。在那之前,我们先把李四奴一案涉及的各色人等处分清楚。

主犯李四奴等数人,盗窃伪龙袍及金银器若干,价值超过五十匹绢,每人都流放三千里加苦役两年。同时,从他们的家产中罚没相当于赃物两倍价值的财物。

李四奴藏匿赃物,本来还另有处罚,因上述盗窃罪处罚已经达到上限,不再加刑。

永宁坊坊内出了一名盗贼,本坊里正(街道办事处主任)应笞五十,因三十日内破案捕获盗贼,里正免罚。

首告人张阿三可以得赏钱,李四奴等人被罚没的相当于双倍赃物的财产里,扣除赃物那一份,剩下一份,分给张阿三和出力捉盗的不良人作为赏钱。

张阿三欢天喜地叩头领赏走人,李四奴痛哭流涕地收拾东西去服刑,下面可以审理邵禄柔私造龙袍案了。

本来呢,这个邵某如果只是自己缝了一件龙袍,甚至是偷了龙袍玩Cosplay,倒也不能算“谋反”,“盗乘舆服御物罪”的处刑只是流放两千五百里。但是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这人不仅造了龙袍,还造了冠冕、礼器、车辇、兵器、铠甲……私养了一堆马匹武士谋臣,做好了行刺皇帝改朝换代的谋划,联络了京外封疆大吏,画好了军事行动地图……

简单地说,不把这人定性为谋反的话,我誓不罢休……于是三司会审的官员们量刑上奏,皇帝批复“宜依”,按照唐律,处刑如下:

正犯邵禄柔砍脑壳,没说的。他的父亲和儿子(第一等亲族)按律要绞死,他的母亲、女儿、妻妾、媳妇、祖孙、兄弟、姐妹(第二等亲族)、奴婢都应该罚没为官奴婢,他的家产也应该罚没为官产。

但是具体细分起来,还有很多种情况。比如主犯有三个儿子邵大、邵二、邵三,其中邵大和邵二都已经年满十六岁,那就得绞死,而邵三还不到十五岁,可以免死,降一等,罚为官奴婢。

主犯的母亲邵古氏年龄超过六十岁了,可以免罚,领走属于自己的一份家产另立门户过日子。父亲邵归克就比较惨,男人要满八十岁才能免罚,他不到年龄……如果遇上了一个心软的执法者,肯给邵归克的身体状况出具“笃疾”(最高级别的老病残废)证明,那也可以免罚拿家产走人。

主犯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订婚,收了聘礼约书,那就算夫家的人了,可以免罚,从入官的家产里领回本属自己的一份嫁妆,嫁人去吧;小女儿还没许嫁,真不幸,只能没入掖庭去做官婢了。

此外,主犯邵禄柔的伯妗、叔婶、侄儿侄女(第三等亲族)按律也要被流放三千里。邵的伯父就申诉了,说他家和主犯已经分家,不同居共财了,那么好,你人要流放,但你家的财产可以不没收入官,你自己带走。

唐代最严酷的“合法刑罚”,就是这样的了。

您可能觉得不过瘾,没关系,在合法刑罚之外,非法的私刑滥刑也一直在社会各阶层存在着,只是随着时代风气不同,轻重程度有所区分而已。

比如,历朝历代的皇帝,就没有哪个敢拍胸脯保证朕一辈子奉公守法从来不动私刑的;各级官吏在审案子的时候,也难免会多打几板子逼出口供来,万一碰上周兴、来俊臣这种酷吏,那犯人只能自怨命苦但求速死;一般的贵族甚至平民,对自家奴婢动用私刑也不算罕见。

私刑呢,在唐代是一种无法绝迹,但始终被批评指责的行为。唐律里有种种条文,限制官员、主人滥用私刑,一旦违法,要承担责任被判刑。对皇帝的滥刑行为,虽然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督控制办法,但大臣和史官们议论这事时,也大多持否定态度,有些人就直接冲着皇帝喷唾沫星子去了。